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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姓名

處理方式: 隨到隨受理
申請人:
提示圖案 1.本人
提示圖案 2.法定代理人(父或母不能共同申辦時,應附他方同意書)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提示圖案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提示圖案 1.被認領者。
2.因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
3.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應檢具父母雙方書面約定書辦理)
4.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
5.其他依法改姓者。(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提示圖案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更改姓:;
提示圖案 1.經通緝或羈押者。
2.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至執行完畢滿五年止)
提示圖案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提示圖案 1-同時在一機關服務或同在一學校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服務機關或肄業學校證明書)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應附親屬證明文件或有關戶籍謄本)
3-同時在一縣(市)內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應附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乙份)
4銓敘時發現姓名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應附銓敘機關通知書)
5-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載有通緝書或公文之通報)
6-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依本款改名者,以二次為限。(應附初次設籍有出生記事之戶籍謄本一份,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應附初次設籍並載明出生記事之戶籍謄本一份)
提示圖案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提示圖案 1.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
2.為僧尼而還俗者。
3.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者.
提示圖案 依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特殊原因者申請改名,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核定,隨到隨受理。
提示圖案 臺灣原住民族可依「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申請回復傳統原姓名、更正姓名及父母姓名。
提示圖案 填具申請書乙份,檢附戶籍謄本乙份,連同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新舊印章申辦。
提示圖案 申請辦理期限:
提示圖案 未滿十四歲改名者隨到隨辦。

十四歲以上改名者一到三天內查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