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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方式: 隨到隨辦,有疑義案件函轉縣(市)政府核示 | |
| 申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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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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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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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害關係人 |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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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如須換證者,應備一年內拍攝黑白或彩色二吋半身近照二張換發新國民身分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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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出生地、父母姓名、養父母姓名、配偶姓名、出生別等事項,因戶籍人員過錄錯誤者,由戶政事務所主動負責查明更正。非戶籍人員過錄錯誤者,應憑下列證件之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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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機關所核發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2.臺灣省光復前之戶口調查簿、謄本或有關戶籍資料。 3.各級政府機關或合法團體之證明文件。 4.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認證書及檢察署處分書等。 5.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接生之出生證明書。 6.各級學校或軍、警學校及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7.其他足資證明文件(須經實體審理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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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更正所提憑之證件之採認,戶政事務所如有疑義,應加具審查意見,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向原發證機關或其主管機關查證;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再循行政體系轉報內政部核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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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更正或補填前開戶籍登記事項,除戶籍人員過錄錯誤者外,均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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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提憑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均應經海基會驗(查)證,如文書之發證日期,較當事人在台申報戶籍之憑證發證日期為後,應另檢附資料建立日期在當事人在台申報戶籍之憑證發證日期以前之原始資料影本,經海基會驗(查)證後,再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