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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期限:30日內隨到隨辦 | |
| 申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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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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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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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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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委託人 |
|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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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准予申報戶籍之定居證、入境證副本。無戶籍人口憑核准之補辦戶籍登記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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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出地及遷入地戶口名簿、遷徙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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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辦理戶籍遷入(住址變更、初設戶籍)登記單獨成立一戶者:(附繳證件均須查驗正本) (1)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 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 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遷入租賃他人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 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 狀、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 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3)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 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遷入者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5)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 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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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出境經代辦遷出登記後,應憑蓋有入境章戳之我國護照或入境副本辦理遷入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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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他人代辦者,應附繳委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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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內寄居人口或非戶長直系血親、姻親人口,申請在同址創立新戶者,仍須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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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化已完成連線作業,只須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