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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期限:30日內隨到隨辦 | |
| 申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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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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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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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害關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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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辦理住址變更登記,應備妥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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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住址變更應由戶長、監護人或父母雙方共同為之,父母雙方無法共同申辦時,可雙方委託他方辦理或法定代理人之一方為之,2.住變租賃他人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
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
狀、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
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3.住址變更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共處所者,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提憑住址變更者繳納水電費或瓦斯費之收據辦理。 5.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人員查實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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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辦理住址變更登記,應備妥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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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住址變更應由戶長、監護人或父母雙方共同為之,父母雙方無法共同申辦時,可雙方委託他方辦理或法定代理人之一方為之,但應加附他方同意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