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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期限: 30日內隨到隨辦 | |
| 申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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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方離婚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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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判決離婚確定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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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委託人(兩願離婚者須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 |
|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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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經法院核定調解離婚書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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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離婚者,書約及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為中文,經駐外單位認證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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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大陸地區人民協議離婚書件(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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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雙方須同時到場申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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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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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一年內二吋彩色近照一張,若當事人親自辦理可免附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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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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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