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處理期限: 30日內隨到隨辦 | |
| 申請人: | |
|---|---|
![]() |
1.監護人 |
![]() |
2.委託人 |
|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 |
![]() |
法定監護: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順序規定)。 |
![]() |
委託監護:被監護人生父母之委託書。(應註明一定期限及特定事項) |
![]() |
遺囑監護:後死之父或母遺囑。 |
![]() |
法院指定:法院指定文件。 |
![]() |
選定監護:親屬會議選定之選定書件。(親屬會議會員五人,應依民法規定順序組成) |
![]() |
禁治產監護:法院禁治產宣告文件。 |
![]() |
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欲辦理未成年子女之各項戶籍登記、請領民身分證、印鑑證明、改名等案件時,應由父母共同行使。 |
![]() |
需攜帶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
![]() |
國外委託代辦,須附經我當地駐外使領館處簽證之委託或授權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