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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處理期限: 30日內隨到隨辦
申請人:
提示圖案 1.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提示圖案 2.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看守所及其他收容機構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戶政務所為死亡登記。
提示圖案 3.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提示圖案 4.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提示圖案 5.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提示圖案 6.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提示圖案 1、死亡證明書或檢驗書畫相驗書),驗屍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死亡文件(留存正本)。
提示圖案 2、死亡宣告者附法院判決書
提示圖案 3、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配偶換領新證)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提示圖案 4、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提示圖案 5、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