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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期限: 30日內隨到隨辦 | |
| 申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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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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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棄嬰或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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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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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委託人 |
|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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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書。未及延請醫師或助產士接生,無法取得出生證明者,提出生調查證明書。均須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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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者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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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出生者,一律俟其入境後,依規定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核發定居證後,始得憑以辦理遷入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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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兒出生登記,應提憑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筆錄及嬰兒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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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181日之子女出生登記,應由生父親自辦理,或檢附生父母聲明書及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且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士時,應同時檢具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生母於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之婚姻狀況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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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經一次催告逾期仍未申請登記者,依戶籍法第47條第三項逕為登記,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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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攜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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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約定書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