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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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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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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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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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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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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領:當事人印章、戶口名簿或(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人應本人親自辦理或可委託法定代理人申請,若十四歲以下未成年人應由父母雙方共同申請,若無法同時辦理可一方出具同意書)、法定代理人身分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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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領:本人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如護照.國家發之有照證件或貼相片之畢業證書,但補領之退伍令及健保IC卡不可當作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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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領:本人舊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若舊證相片無法辨識者,本所得以查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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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最近一年內拍攝之正面脫帽半身新式身分證規格之彩色二吋照片一張(不得戴有深色眼鏡)。重病殘障、畸形或65 歲以上老人可辨識為同一人者,免受一年內近照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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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領者當事人須親自到場辦理(如係已滿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人應本人親自辦理或可委託法定代理人申請,無行動能力之成年人應設置監護人,由監護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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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換證,如舊證照片與換證所繳照片可辨識為同一人者,可委託他人辦理,應附繳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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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申請初領、補領、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父母共同為之。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代辦,應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辦理。但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申請時,可出具委託書,委託其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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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補證後不論有無領到新證,如尋獲原證時請即繳(寄)回戶政事務所依法處理,不得留下繼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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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患重病者申請補發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鄰長之證明書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辨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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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申請補發得檢具連長級以上部隊之證明書及該部隊長驗印之委任書,委託其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代為申請。 |
| 初、換領國民身分證,隨到隨辦。補領國民身分證作業(含查證)期間三天。 | |
| 換領身分證可在異地辦理,但須本人親自辦理。 | |
| 工本費新臺幣200元(補領)、50元(初、換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