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到府服務便民措施
一、服務對象:
1、傷病昏迷、植物人等重大疾病確實不能行走者。
2、年邁確實不能行走者。
3、嚴重身心障礙者,確實無法外出或不能行走者。
4、其他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
二、申請程序:
1、由當事人、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友以書面申請,並經本所核准。或由政府機關通報或本所主動依職權辦理。
2、經里長證明屬實,但係居住安養中心、護理之家、榮民之家者,僅須該機構負責人證明屬實,無庸經里長再行證明。
三、具體服務措施(方式):
1、居住戶籍地者
(1)居住自宅或轄內醫院者
a
換證:當事人依排定日期申請換證,得委託他人辦理。
b.領證:戶政所製妥新證,到府核對當事人人貌後,核發新證。居住在戶籍地戶政所轄區內之醫院者,戶政所派員前往醫院核對當事人人貌後,核發新證。當事人如無意識領取新證時,當場交予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友,掣據具領新證,並繳回舊證。
(2)戶籍設於安養中心、護理之家、榮民之家者
a.換證:由戶籍地戶政所依排定日期前往收繳相片辦理申請換證。
b.領證:製妥新證由當事人換領新證。當事人無意識領取新證時,由持有
舊證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家屬、親友或該機構負責人,掣據具領新證,並繳回舊證。
2、未居住戶籍地者
(1)重病住院急需換證者
a換證:當事人申請換證,得委託他人辦理。
b領證:如醫院在他轄區者,原則上由戶籍地戶政所派員核發,亦可委請醫院所在地戶政所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以行政協助方式發證。
(2)居住安養中心、護理之家、榮民之家者
a.換證:原則上由現住地戶政所先與各該安養機構聯繫後,再即與戶籍地戶政所聯繫,單一造冊、發證,避免重複作業。於排定日期後(得延後排定日程),由專人專程前往收繳相片辦理異地換證。
b.領證:製妥新證由當事人換領新證。當事人無意識領取新證時,由持有舊證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家屬、親友或該機構負責人,掣據具領新證,並繳回舊證。
(3)傷病昏迷、植物人等換發新證時,仍應繳交相片,惟新證得不列印相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