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 領 同 意 書(約定從姓、監護權)
立約定書人民國
年 月 日所生之 男女
,經生父認領為
男女,□仍從母姓□依民法第1059條之1規定,約定變更從生父姓,姓名為
,另依民法第1069條之1規定,約定由父母
監護,恐口無憑,特立約定書為證。
此致
彰化縣永靖鄉戶政事務所
生父姓名:
(簽名蓋章)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街路
段
巷 弄 號 樓之
生母姓名:
(簽名蓋章)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街路段
巷 弄 號 樓之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說明:
1、民法第1059條之1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民法第1059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
2、民法第1069條之1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1及第1055條之2之規定。